文定

禮俗記要,蠟燭,又稱“文定”,昔稱“納吉”及“納徵”,雖然不像結婚那般繁複,但傳統習俗仍非常重視,男女雙方均需準備若干禮品,其過程如下:9議程文章轉自:完美婚禮構想,彙聚諸位新娘MM的建議文定的議程我國自古崇尚禮儀,新郎先在家行完家祭,而後與媒人同乘一車前往女方家迎娶。流行於廣西多數縣鄉。禮盒、禮餅或大餅之數量,若男女雙方住所相距遙遠,事先已透過介紹人與女方議妥,亦可經雙方同意折合現金,由女方代訂。文定時由男女雙方家長、男女文定人、介紹人及親友代表,於約定日期,在女方約定之地點,舉行典禮。男女送女方重禮、聘金,男方準備傢俱,女方準備嫁妝,依期舉行婚禮。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一方面考慮適當提高法定婚齡有利於廣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學習,以及計劃生育工作;我國封建時代有早婚的習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聽婚嫁;宋明清時期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我國臺灣“民法典”規定:2,具有法定的能力者,才能從事文定行為。“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聖經》裡沒有婚前愛情描寫。在聖經《創世紀》中上帝安排亞當與夏娃結婚,也沒有對於愛情的論述。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3,文定婚約不得強制執行。損害賠償責任分成下列兩種: 1,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亦即可以請求金錢損害賠償。婚約固然應該遵守,但也應遵照男女雙方當事者的意願。一些單位以享受優惠政策的婚齡代替法定婚齡,不達到這一結婚年齡,不批准男女雙方結婚,這樣做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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