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定

上帝從來沒有批評過婚姻包辦。舉行婚禮那天,新郎要坐上禮車或花轎,到女家去”迎親”,禮車或花轎前邊有樂隊。文定習俗現在已經不存在文定的之類的,婚姻的成敗與否是兩個新人自己去斟酌,領了結婚證就算是文定了吧,與北方的風俗習慣是不一樣的,很多這樣錢那樣錢都是沒有的,但是酒席是必需得擺哦!法律是宣導晚婚,而不是強制晚婚,不是說結婚越晚越好。為保障在婚齡問題上嚴格執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文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實符合婚姻法和本辦法規定的,也應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禮盒、禮餅或大餅之數量,事先已透過介紹人與女方議妥,若男女雙方住所相距遙遠,亦可經雙方同意折合現金,由女方代訂。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一方面考慮適當提高法定婚齡有利於廣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學習,以及計劃生育工作;我國封建時代有早婚的習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聽婚嫁;宋明清時期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我國臺灣“民法典”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文定時由男女雙方家長、男女文定人、介紹人及親友代表,於約定日期,在女方約定之地點,舉行典禮。男女送女方重禮、聘金,女方準備嫁妝,男方準備傢俱,依期舉行婚禮。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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