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 11 月 14 日
徵信
有些人在聘請徵信社之前,沒有意會到違法與否的問題,我在這邊提醒網友,徵信社眾多的營業項目當中,只有兩個項目是不違背公序良俗的。
(1) 公眾場合的行蹤調查
徵信社在進行這方面的調查,往往會在被查人的車內裝設GPS,這事實上是違法的,除非本身車子登記或使用者為委託人。
(2)會同警方的抓姦行動
但有些破門而入的造成了毀損罪的問題,甚至未會同警方,造成強行侵入民宅的犯罪疑慮,這是專業度不夠導致的錯誤。
可能有些人會納悶,為什麼我只是想找人或挽回另一半是違反公序良俗的呢?! 我記得前面的文章有略為提到這個問題,我在這邊再行講述。
(1) 尋人:
違法是因為,徵信社尋人的方式,都是透過特殊管道購買個人資料,該管道的來源,皆屬不合法。
(2)挽回:
大部分是挑撥或是派人介入搞破壞,很多挽回手法是違反公序良俗的。
(3)查址、查號碼、查別人的通聯等… 都是非法取得的資料。
(4)離婚設計:
既然言明是設計,當然是利用違法的方式,誘使對方成為婚姻關係中有過失之一方,然後藉此判決離婚。
(5)查即時軟體的密碼、去別人家裝設針孔等… 也是違法,但我常常看到知識家網友發問說要查IP或是即時軟體的密碼或紀錄等,拜託,這都是違法的耶!
(6)其他:有道德觀或常識者都知道該行為違法的其他事項。
政府應有完善的定型化契約,目前徵信社的條款大多攏統且不利消費者。除此之外應該限定徵信項目的範圍,徵信社有許多營業項目屬於違法或是難以界定的案件內容,不可否認,對於通姦案件的蒐証,一般人難以進行,故需透過徵信機構協助,但徵信社的營業項目中,尤其是感情挽回部分,該爭議性過大,也與公序良俗不免有相違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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