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器材

中國私人徵信器材偵探業立法涉及的法律問題,可以歸結為:第一,獲取的民事證據在訴訟中的採信問題;第二,因其行為屬“私力救濟”的方式容易侵犯他人的正當權益,應如何規制;第三,如何進行徵信器材行業管理與人員培訓;第四,私人偵探能否介入刑事案件的刑事調查問題。筆者認為最大的司法障礙是私人徵信器材偵探能否介入刑事案件的調查問題。私家偵探介入刑事領域,會引起偵查體制的重新安排,在現有的刑事訴訟法律制度下顯然是違法行為。因此,在現階段可排除私人偵探在刑事領域的調查權僅賦予私人偵探民事調查權。但是根據近幾十年來國外司法制度的發展規律,為了克服單軌制偵查體制下偵控機關在徵信器材收集辯護證據方面的天然不足,許多大陸法系國家修訂刑事訴訟法時,都非常注意給予辯方以一定的調查取證權,從而出現了由單軌式偵查體制向雙軌式偵查體制靠攏的趨勢。司法實踐也證明,雖然各國的法律都要求行使偵控職權的國家機關在收集徵信器材證據時應客觀行事,收集有利和不利於犯罪嫌疑人的兩方面的證據,但作為偵控機關的特定的訴訟立場決定了員警和檢察機關在偵查時總是有意或無意地側重於對控訴證據的收集,而對有利於辯方的證據往往顧及不夠。這為我國構建私家偵探介入刑事案件調查的合法地位問題提供了理論和實踐上的參照,至少為我們提供了單軌制偵查體制下如何發展私人偵探業的模版。換言之,我們在單軌式偵查體制下允許私家徵信器材偵探的發展,並非世界的“拓荒者”,而是有先例可循與借鑒的。相信隨著我國法治建設進程的推進賦予私人偵探刑事調查權是可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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