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定

舉行婚禮那天,新郎要坐上禮車或花轎,到女家去”迎親”,禮車或花轎前邊有樂隊。小夥子執壺斟酒,先敬女方舅舅後敬自家舅舅,然後先客後主依序敬酒。宋、元一宗唐律,同姓為婚乾杖而離之。明、清時地域更大,人口眾多,早成為以地域為基礎的社會,取代了原先以血緣為基礎的氏族。故《明律例》與《清律例》均分同姓、同宗為二,中表面規定兩者皆禁止通婚,實際同姓而不同宗也可以結婚。因為,不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其婚約須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文定時,父牽子同媒往拜婦之父母,次日,女之父亦同媒答拜。” 清譚嗣同《湖南不纏足會嫁娶章程》:“文定之時,以媒妁婚書為憑,或略仿古禮奠雁之意,隨意備禮物數色。春秋時,人們同姓婚會造成後代畸型及不育已有進一步認識,但同姓婚配仍在貴族中時有發生。未來的新郎並向未來妻子的父母解釋他的生活計畫和建立家庭的安排。這種談話始終是新郎對新娘父母表示尊敬的一項重要證明一種不能忽視的禮節。2如全州縣一帶,雙方意見一致後,媒人代男方送酒肉衣料給女方,約定日期陪同女方家長和舅舅到男家相會,男方設宴款待。雙方商定婚期,文定告成。爾後男女送女方重禮、聘金,女方準備嫁妝,男方準備傢俱,依期舉行婚禮。但依照我國現行法律,文定並不是結婚前必備的程式,不經文定的婚姻,不失其婚姻的效力。城市的文定禮中還有一些細小的禮俗。曹菁《愛情信仰論》文定原本與婚姻包辦有相關性。新娘被迎進男家後,要參拜天地和父母。禮畢,新婚夫妻入洞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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